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蔡建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經本院認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 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至96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96年6 月2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甲○○均應自96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