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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44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李嘉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4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其上訴權者喪失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3 條、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 編第1 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亦有明文。是上開捨棄其上訴權及喪失上訴權之規定亦為抗告所準用,從而當事人於收受裁定後亦得捨棄抗告,抗告一經捨棄後即喪失抗告權。

二、本件抗告人於96年11月02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10月30日96年度聲減字第6498號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後,於當日即以書狀捨棄抗告,有抗告人所簽名之捨棄抗告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3頁),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權已喪失,自不得提起本件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44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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