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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51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雅美張意聰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51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26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48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96年2 月7 日晚上10時許,被告與多位朋友在錢櫃KTV 內聚會唱歌至翌日凌晨,當時可能吸入不詳姓名者所施用之毒品香菸味,致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被告未施用毒品云云。

二、經查:被告尿液初步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檢,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 月1 日鑑定通知書(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1 紙附卷可稽,該項檢驗已排除偽陽性存在,被告辯稱吸二手煙云云,洵無足採,原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項、第1 項,裁定應送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核無不合,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寶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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