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6 月3 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10 、15171 、2174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