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
抗 告人即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減刑,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3 罪,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所處有期徒刑1 年,經減為有期徒刑6 月,與附表編號1 、3 定應執行刑,卻裁定為有期徒刑16年10月,對抗告人而言更為不利,顯有不當,為此提起抗告云云。經審核認為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