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 月30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