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 月1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498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54、4106、4174、45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