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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炫德陳志銘蔡國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
即自訴人
自訴人代理 黃進祥律師
即自訴人
江順雄律師
即自訴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21 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原判決書第6 頁第13行所載「4,803,000 元」顯係誤載,茲更正為「1000萬元」。

二、自訴人雖於96年5 月11日具狀表明:將本件自訴範圍限縮於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 、4 ,附表二編號8 、9 、11所載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86-89 頁)。惟按本件自訴人甲○○原自訴事實為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之所載之事實,有93年11月8 日之自訴狀可稽(見原審卷一(上)第1-4 頁),該自訴狀並主張被告上開犯行為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犯,則此自訴狀所載之事實即有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一部自訴及於全部,從而,自訴人於上開96年5 月11日具狀將自訴範圍限縮於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 、4 ,其自訴效力仍及於該附表一編號1 、3 、5 號所載之事實,其限縮實質上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又原判決書附表二編號8 、9 、11所載事實,原不在93年11月8 日自訴狀所載範圍內,其性質僅係促請法院併案審理,本件原自訴事實既經本院認為無法證明,而維持原判決對被告無罪之諭知,此請求併辦部分與原自訴部分即無從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至於原判決附表二其餘部分及附表三所載被告犯罪事實,既經原判決說明與原自訴事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理,而自訴人於本院亦未再促請併案審理,本院無庸併為審酌,自不待言。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並無資金可供借予自訴人,且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之200 萬元係匯入被告彰化銀行松江分行之帳戶,作為被告股票交割之用;又該附表一編號4 所示匯入被告帳戶之300 萬元,係用以償還其已透支之銀行借款,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4 所示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即為被告侵占之款項等語。惟查本件被告是否侵占此等款項,並非以該款項係用於被告己身之用途,即可逕予認定,其關鍵仍在於其取得該等款項之原因關係為何,倘其係合法取得該款項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用於本身之用途,自亦無從成立侵占罪。惟自訴人前於90年12月21日至92年7 月28日間由自訴人或其使用呂啟銓彰化銀行西松分行、華信銀行松山分行等帳戶中分次匯入被告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土地銀行建國分行帳戶,總計達21,176,482元等情,業經自訴人於原審具狀陳明在卷(原審卷4,第67,192頁以下),而被告於90年12月19日至92年7 月22日由被告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前後多次匯入總計達23,998,000元予自訴人甲○○或所使用呂啟銓之彰化銀行西松分行帳戶等情亦經被告辯稱在卷(原審卷4,第122 頁以下),均分據雙方提出交易紀錄或傳票為佐,而堪認定。則被告與自訴人、呂啟銓等人帳戶在渠等所述90年12月至92年7 月間期間內,有多筆鉅額款項交易紀錄,其間互有資金往來,流通頻繁,持續時間非短等情,至堪認定。準此,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告之帳戶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匯入彰化銀行西松分行帳戶之款項之資金來源,倘如自訴人所述,均係先由上開自訴人或呂啟銓在彰化銀行西松分行、華信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並非被告自有資金,則該被告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之帳戶既常有大額款項自自訴人或呂啟銓帳戶匯入,則自訴人僅以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各筆款項係匯入被告帳戶,即指訴被告侵占此等款項,即屬無據。況自訴人就上開總計23,998,00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帳戶之原因關係為何,基於何種目的匯入被告帳戶,亦未舉證說明之。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並無資力借貸金錢予自訴人。本件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併辦意旨(96年度他字第290 號)另以:被告於89年間,涉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余伯冠等人,與本案自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移請本院併為審理,惟本案既經本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此部分即與本案無從為同一案件,本院無從併為審理,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蔡國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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