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其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