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李慶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29日執行羈押,其間經他案借提執行,於民國96年7 月29日執行期滿,再經本院以上開同一事由,於96年7 月30日接續羈押,,嗣並依法延長羈押2 次,茲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12月27日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