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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29日執行羈押,其間經他案借提執行,於民國96年7 月29日執行期滿,再經本院以上開同一事由,於96年7 月30日接續羈押,,嗣並依法延長羈押2 次,茲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12月27日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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