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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8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民國96年11月25日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6年12月31送達於被告住所,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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