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8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民國96年11月25日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6年12月31送達於被告住所,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