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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經本院認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 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至96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96年6 月2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甲○○均應自96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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