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70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郭雅美張意聰莊崑山陳建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70號

抗告人即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 月27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99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罹患鼻咽癌第4 期,命在旦夕,已無執行觀察勒戒之實益與必要,爰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准暫緩執行觀察勒戒等語。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及諭知觀察勒戒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證據(如附件)。

三、抗告意旨所執之理由乃得否停止處分之執行,有關觀察勒戒之執行事項,並非諭知觀察勒戒與否之審酌事項,原裁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諭知觀察勒戒處分、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小港區○○○路295之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96年度毒偵字第4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6年4 月4 日凌晨1 時2 分
    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 (不含公權力拘束之時間), 在不詳處
    所,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為警於同年4 月3
    日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路295 號之1 執行搜
    索時,在上述地點當場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 (毛重
    70.14 公克)及 瓶裝安非他命4.87公克等毒品。經將被告尿
    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按,足見被
    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建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