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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林水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並由抗告人於當日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96年7 月26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7 月3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被告在監執行,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乃抗告人延至96年8 月1 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林水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博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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