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並由抗告人於當日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96年7 月26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7 月3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被告在監執行,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乃抗告人延至96年8 月1 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