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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

  抗 告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減刑,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3 罪,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所處有期徒刑1 年,經減為有期徒刑6 月,與附表編號1 、3 定應執行刑,卻裁定為有期徒刑16年10月,對抗告人而言更為不利,顯有不當,為此提起抗告云云。經審核認為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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