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8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7 月7 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6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64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2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