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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炫德簡志瑩陳志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8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7 月7 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6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64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2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志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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