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臺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0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上訴人即原告因於民國95年10月3 日下午5 時許,在飛信公司警衛室18公尺之南六路旁,遭被上訴人即被告2 人共同故意之傷害犯行,而受有傷害結果,是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78萬813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則辯稱:渠等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等語,並請求駁回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6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原判決依照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