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27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5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命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係於民國97年3 月28日寄送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茲上訴人竟遲至97年4 月22日仍未予以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