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共 同 陳正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 弄1號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7年1月2 日執行羈押,均至97年6 月1 日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2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