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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曾永宗王伯文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並定其應執行刑2年3月後,於民國97年10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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