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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何俊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98年5 月1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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