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3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7年2 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正本,並於97年3 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送達證書2 份可查,茲竟遲至97年4 月24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