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4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17日犯刑法第325 條之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94 號判決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