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莊飛宗邱明弘陳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4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17日犯刑法第325 條之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94 號判決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