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販賣手槍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玖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販賣手槍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8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