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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憲義簡志瑩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傑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附表編號2 所載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附表編號2 所載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係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706 號卷黃明傑在京城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可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