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傑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附表編號2 所載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附表編號2 所載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係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706 號卷黃明傑在京城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可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