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7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09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7年3 月3 日收受原審法院命其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茲竟遲至97年3 月19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