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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飛宗李嘉興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27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5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命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係於民國97年3 月28日寄送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茲上訴人竟遲至97年4 月22日仍未予以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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