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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玫利陳志銘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共 同 陳正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弄1號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7年1月2 日執行羈押,均至97年6 月1 日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2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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