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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李嘉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陳正達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 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至98年1 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行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