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陳正達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 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至98年1 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行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