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5 日執行羈押,至98年3 月4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