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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永宗王伯文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3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7年2 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正本,並於97年3 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送達證書2 份可查,茲竟遲至97年4 月24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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