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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洪兆隆陳志銘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 次延長羈押,至98年4 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惟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8年3 月30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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