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徐豐明律師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 次延長羈押,至98年4 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惟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8年3 月30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