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慧錚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 號判決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更正為「檢察官鄭銘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 號判決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誤載為「檢察官方娜蓉」,應更正為「檢察官鄭銘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