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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莊秋桃謝宏宗凃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 號判決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更正為「檢察官鄭銘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 號判決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誤載為「檢察官方娜蓉」,應更正為「檢察官鄭銘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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