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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假釋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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