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97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56 、157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撤銷褫奪公權之宣告云云,經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相違,自難准許。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曾秋月部分,未經上訴,本院自不予論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