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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莊秋桃凃裕斗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97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56 、157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撤銷褫奪公權之宣告云云,經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相違,自難准許。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曾秋月部分,未經上訴,本院自不予論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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