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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9號

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671 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之四第二十五行,有關「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以示懲儆。」,應更正為「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壹年;以示懲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之四第二十五行,有關「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以示懲儆。」,與判決原本「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壹年;以示懲儆。」之記載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7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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