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陶德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戴國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薛政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周村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元培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純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9號
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671 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之四第二十五行,有關「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以示懲儆。」,應更正為「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壹年;以示懲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之四第二十五行,有關「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以示懲儆。」,與判決原本「丁○○量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壹年;以示懲儆。」之記載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