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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蕭權閔李嘉興林水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書理由欄二關於「查,原判決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

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理由欄二關於「查,原判決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等文字,經查係無關判決本旨之文字誤載,自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水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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