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加重強盜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 日執行羈押,至99年2 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即99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至99年4 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 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