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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徐美麗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因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11月7 日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係屬96年7 月4 日公布(96年7 月16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又上開之罪於本減刑條例施行後,於96年11月7 日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他條文修正,因而「條號移列」為同法第99條第1 項。從而,現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自仍屬本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之罪。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2 日、95年12月4 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即上述「條號移列」前之同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經本院97年度選上更㈠字第10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2 月,褫奪公權3 年,經聲請人即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上開案號之本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聲請意旨雖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受刑人所犯上開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如上所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本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