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郭雅美張意聰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 月29日至94年5 月30日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90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