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
聲請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藥事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5日犯違反藥事法罪,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6823號、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一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2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4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