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聲請保全錄音光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偽造文書案件」,更正為「詐欺案件」;「上訴字第592 號」,更正為「上易字第592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依職權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