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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保全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陳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聲請保全錄音光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偽造文書案件」,更正為「詐欺案件」;「上訴字第592 號」,更正為「上易字第592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依職權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0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