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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黃憲文

原告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8 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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