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慶 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