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6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51號),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6 號加重竊盜罪,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為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