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8 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37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8年9 月9 日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後,被告嗣於98年12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