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書理由欄二關於「查,原判決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
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理由欄二關於「查,原判決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等文字,經查係無關判決本旨之文字誤載,自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