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莊飛宗陳明富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3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另原審判處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無罪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後,於民國98年10月2 日(即上訴期間98年10月5 日屆滿前)具狀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於98年11月4 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9 日送達,有上訴狀、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未補提任何上開理由書狀。按之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