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471號、97年度偵字第20638號、第207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 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茲竟遲至98年3 月2 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