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471號、97年度偵字第20638號、第207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 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茲竟遲至98年3 月2 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