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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8年6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日期原記載為「98年5 月16日」,其記載有誤,應更正為「98年6 月16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