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因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11月7 日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係屬96年7 月4 日公布(96年7 月16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又上開之罪於本減刑條例施行後,於96年11月7 日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他條文修正,因而「條號移列」為同法第99條第1 項。從而,現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自仍屬本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之罪。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2 日、95年12月4 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即上述「條號移列」前之同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經本院97年度選上更㈠字第10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2 月,褫奪公權3 年,經聲請人即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上開案號之本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聲請意旨雖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受刑人所犯上開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如上所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本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